审理经过
上诉人洪泽县洪**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先**估有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4)泽商初字第0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洪泽县洪**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学来,被上诉人江苏先**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一审诉讼请求是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属侵权之诉。一审法院在未行使释明权的情况下按照合同之诉审理并作出判决,属程序违法。故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泽商初字第06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951元,退还给洪泽县洪**发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