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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王**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王**、焦**、张*、焦**、瞿**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依法受理了本案,依法指定审判员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现查明,2015年3月9日晚,焦**驾驶机动三轮车在本市海州区与瞿**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机动三轮车乘车人潘**、王**、张*、焦**等人不同程度受伤,后潘**伤重不治身亡。该起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经海州**委员会主持调解,李**、王**、焦**、张*、焦**、瞿**于2015年3月26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潘**因2015年3月9日交通事故受伤后死亡,瞿**同意赔偿830000元,其中的50000元已经于2015年3月14给付李**(由潘**代领),余款780000元,瞿**于本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当日即支付380000元,其中100000元支付王**、焦**、焦**,由焦**代为领取,其中280000元支付李**,由潘**代为领取。其余400000元由李**依法向瞿**驾驶的苏G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承保保险公司自行理赔,若理赔金额超出400000元(需由李**一方提供足以证明潘**系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证据),超出部分归瞿**,若不足部分由瞿**补足(若李**提供不了足以证明潘**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证据,农村居民标准与城镇居民标准的差额理赔部分瞿**不负责补足)。瞿**支付的潘**医疗费68748.56元,由瞿**自行向苏G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承保保险公司理赔。

二、领取上述款项后,潘**死亡赔偿事宜与瞿**再无任何关系,若李**、王**、焦**、焦**及潘**、潘**主张权利,由潘**全权负责,若潘**、焦**存在虚假陈述及提供虚假材料,一切法律责任由潘**、焦**承担。

三、因王**、焦**、张*受伤,瞿**已经支付了王**医疗费16500元,不再要求王**返还。因事故系因瞿**、焦**双方驾驶机动车导致,瞿**再行赔偿王**、焦**、张*、焦**30000元,瞿**于本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当日内即支付30000元,由焦**代为领取。今后瞿**不再承担王**、焦**、张*及焦**因本次交通事故任何损失,王**、焦**、张*及焦**不得向苏G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承保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权利。王**、焦**等人应将其医疗费发票等所有损失证据交瞿**,由瞿**向苏G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承保保险公司理赔。

四、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瞿**车辆损失,瞿**不再主张由焦*中承担赔偿责任。

五、李**、焦**、王**、焦**、张*等作为2015年3月9日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及当事人方,均对瞿**谅解。李**、焦**、王**、焦**、张*、潘**、潘**、潘**等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向瞿**主张任何权利。

履行方式及时限:上述第一项款项中的380000元于各方共同申请到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当日支付,其中100000元由焦**领取,其中280000元由潘**领取;上述第三项30000元,于各方共同申请到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当日支付,由焦**代为领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确认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申请人李**、王**、焦**、张*、焦**、瞿**于2015年3月26日签订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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