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杨**与三禾置**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杨**申请执行三禾置业(连云**公司(以下简称三**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赔偿纠纷一案,连云**员会作出的(2012)连仲裁字第57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确定:一、三**公司赔偿孙**、孙*损失5000元。二、案件仲裁费745元,王**、杨**承担300元,三**公司承担445元。因三**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连云**员会(2012)连仲裁字第577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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