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成光与被告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成光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汤**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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