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徐**、孙**、范金成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江苏省**民法院(2010)淮中刑终字第006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2012年度起,徐**赔付的每个年度护理费随江苏省相关部门公布的当年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数据标准进行调整,赔偿款的给付时间为每年的1月10日之前,如果有一次到期不付,徐**当年另外增加支付1万元违约金。徐**赔偿纸尿裤费用及护理费的支付,甲方生存一年乙方支付一年(不足一年按照一年计算)。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应获得的护理费用。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经将2014年相关费用交至本院,申请执行人已经从本院领取该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属于重复申请,其申请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杨**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