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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与清河**园酒店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与被告清河区欧泰花园酒店财物损坏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傅**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9元,减半收取609.50元,由原告傅**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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