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中泽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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