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郭**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4)港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4)港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45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