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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郭**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4)港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4)港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45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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