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诉被告薛*、周**、被告宿迁市**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倪**撤回对被告薛*、周**、宿迁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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