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念诉被告邓丽平、被告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念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念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余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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