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余念、邓**与邓**、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念诉被告邓丽平、被告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念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念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余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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