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凤*与被告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减半后的案件受理费1300元、送达费40元,共计1340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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