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地产公司与被告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麦**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汉**限公司已就位于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805号直管公房(即本案诉讼争议的房屋)的承租权另行提起物权纠纷诉讼。该案的审理结果将影响到本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赵**与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朱**与被告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糜才友与糜云虎、余**、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叶**、王*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朱**与被告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朱**与被告曾**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黄**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千里马**有限公司、武汉青**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康**、康*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