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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康**、康*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康**、康*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返还原物纠纷是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返还该物的纠纷。康**、康*是如何占有争议房屋及对争议房屋的占有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是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因原审判决对康**、康*占有争议房屋的事实未予审查认定,导致本案的基本事实不清;二、本案是否存在一房数卖问题。如果涉及一房数卖案件纠纷,应根据《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有关规定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的康**、康*案件受理费4900元,退还给康**、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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