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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黄冈市**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黄冈市**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及其委托代理人黄**、陈*,被上诉人邦**司的委托代理人占传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涉鄂J货车登记在邦**司名下,邦**司主张该车始终在其控制之中,只是在对外出租或借用过程中曾今遗失过行车证,后来已补办。但胡**提供的相关证据能证明该车系其在黄石市**有限公司所购买,且持有该车行车证,也曾控制过该车,但被不明身份人员抢走。原审判决在未查明胡**所购买的车辆是否为案涉车辆的情况下驳回胡**要求邦**司返还案涉车辆的诉讼请求,属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冶市人民法院(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5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冶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050元,退还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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