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与被告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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