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蔡**有限公司与被告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故原告武汉市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撤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贸易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曾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胡**与黄冈市**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朱**与被告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朱**与被告曾**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黄**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康**、康*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洪*与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毛**与武汉普**有限公司、普提**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武汉普**有限公司、普提**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武汉普**有限公司、普提**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范*、郭**与武汉金叶**付家坡名烟城、武汉金**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