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汉市**有限公司与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蔡**有限公司与被告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故原告武汉市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撤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贸易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曾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