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被告武汉市黄陂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房管理所、武汉市**务中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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