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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