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天**限公司诉被告刘**、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天**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天**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湖北天**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湖北天**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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