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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军田坝股份合作社、宜昌**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与被告军田坝股份合作社、宜昌**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易仁竹于2015年6月29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及委托代理人罗**、被告军田坝股份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张雨、被告宜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郑**认为被告非法侵占其承包的山林土地,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非法侵占原告承包的山林土地予以返还、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27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07年12月5日,被告军田坝股份合作社与被告宜昌**公司签订土地开发经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将宜昌市夷陵区黄花镇军田坝村一组的部分山林荒地(小地名尖峰岭)承包给被告宜昌**公司开发经营。2009年3月12日、2010年6月2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给被告宜昌**公司颁发了1650亩(小地名尖峰岭)山林荒地的50年经营权的林权证,确认原、被告争议的林地所有权为军田坝村,林地使用权人为被告宜昌**公司。故,原告郑**请求的双方争议的林地经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确权,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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