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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千里马**有限公司、武汉青**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华诉被告千里马**有限公司(原名千里马工程机械**限公司)、武汉青**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华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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