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宇一**限公司诉被告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宇一**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宇一**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宜昌宇一**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宇一**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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