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体现,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陈*与聂**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军田坝股份合作社、宜昌**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千里马**有限公司、武汉青**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某分场与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邓**与张**返还原物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阳**油站与湖北当阳**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宜昌**限公司与吴**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乙与付*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樊**与彭**、黄*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席**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