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当阳市柳林加油站诉被告湖北当阳**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当阳市柳林加油站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当阳市柳林加油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当阳市柳林加油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当阳市柳林加油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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