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张**、张**、张**与被告张*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获批准(缓交期限为本案判决前),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补交,原告未按期交纳。依照中华**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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