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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马工程机械**限公司与王**返还原物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千里马工程机械**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千里马工程机械**限公司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千里马工程机械**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千里马工程机械**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千里马工程机械**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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