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千里马工程机械**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千里马工程机械**限公司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千里马工程机械**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千里马工程机械**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千里马工程机械**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