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舒**与陶**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舒**与陶**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总额为32920元。实际冻结、划拨数额,以本院发出的协助冻结、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载明的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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