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胡**、贺**与被告胡**、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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