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资丘镇人民政府诉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资丘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资丘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原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资丘镇人民政府申请撤回对被告田**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资丘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资丘镇人民政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