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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资丘镇人民政府与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资丘镇人民政府诉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资丘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资丘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原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资丘镇人民政府申请撤回对被告田**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资丘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资丘镇人民政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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