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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匡**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匡小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上诉人刘**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14)资民一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刘**的委托代理人徐**、被上诉人匡小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14)资民一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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