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匡小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上诉人刘**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14)资民一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刘**的委托代理人徐**、被上诉人匡小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14)资民一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