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于2014年10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胡**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