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胡**与被上诉人陈**等人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于2014年10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胡**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