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海**责任公司与被告胡*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海**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海**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株洲海**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株洲海**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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