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一中学诉被告曹飞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桂**一中学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桂**一中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一中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桂**一中学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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