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章忠**限公司与被告周**、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宜章忠**限公司以与被告程*已达成调解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宜章忠**限公司以与被告程*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宜章忠**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8元(已减半),由原告宜章忠**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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