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受理原告刘**与被告朱**、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开庭前,原告刘**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开庭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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