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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欧**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4)宁**一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0月29日提出上诉。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报送案卷,2015年1月6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吕**参加合议,于2015年2月2日、3月19日两次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甄**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蒋**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被上诉人黄**、欧**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均到庭参与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以下事实不清:1、欧**将诉争房屋转让给被上诉人是否经过上诉人的授权或者同意;2、被上诉人将房屋转让款49,000元汇入上诉人姐夫周放宗账户,该款上诉人是否知情;3、欧**、蒋**与黄**、欧**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4)宁**一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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