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1、袁*2诉被告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袁*1、袁*2以被告蒋*已履行返还义务为由,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1、袁*2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1、袁*2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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