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蒋**与被告杨又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于2015年9月22日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唐**、唐**、唐**、唐**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宁远县人民政府文庙街道办事处与李**、罗**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欧**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李**返还原物纠纷二民事判决书
原告唐*元诉被告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邹**诉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伍**与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东安县大盛镇半山村第一、二、三、六、七、八、十一村民小组与东安县国土资源局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滕某某与被告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