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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与被告杨又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与被告杨又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于2015年9月22日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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