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某与被告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滕某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滕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滕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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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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