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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