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谢**、谢**、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撤回对被告谢**、谢**、谢**的起诉,是原告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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