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原告何X与被告何XX、黄XX、何X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何X于2015年7月2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何X申请撤诉没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何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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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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