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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有限公司与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9760元,经本院通知原告预交,但原告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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