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付*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撤回对被告付*的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吴**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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