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袁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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