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桂**一中学诉被告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一中学诉被告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桂**一中学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桂**一中学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一中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桂**一中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