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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李**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3)郴北民一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廖**、罗**,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李**、冯*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审理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3)郴北民一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127元,退还给上诉人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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