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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与被告罗**、钱建兵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与被告罗**、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倪**以被告罗**于2010年3月1日与怀化湘**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存在伪造,所办理的房产证无效为由,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罗**、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倪**以被告罗**2010年3月1日与怀化湘**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存在伪造,所办理的房产证无效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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