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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民工作站与沅陵县太常乡九年一贯制学校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沅陵县太常乡移民工作站与被执行人沅陵县太常乡九年一贯制学校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沅**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4)沅民一初字第8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执行人沅陵县太常乡九年一贯制学校于2015年1月20日前返还申请执行人沅陵县太常乡移民工作站的位于沅陵县太常乡政府院内的一栋三层楼房屋;确定二、申请执行人民沅陵县太常乡移民工作站放弃要求被执行人沅陵县太常乡九年一贯制学校支付申请执行人房屋维修金二万元的诉讼请求。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沅陵县太常乡移民工作站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沅陵县人民法院(2015)沅法执字第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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