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粟**与粟绍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原告粟*甲与被告粟*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粟*甲于2015年8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粟*甲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粟*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粟*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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