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原告粟*甲与被告粟*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粟*甲于2015年8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粟*甲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粟*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粟*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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